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锦房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瑞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春登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恒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锦房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上海瑞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智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744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10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46.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84.8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3日至2022年11月17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5967.53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640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2日至2023年5月1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0386.45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陈少娜,电话:020-8330556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