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新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欧文诉被申请人广东新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5〕294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2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800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12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30日至2024年9月10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60668.97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47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350元、护理费705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蔡创杰,电话:020-8559030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