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天河区崇佑建材商行(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高佳、修漫、张莎莎与第一被申请人北京欧威德家居设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你方)、第三被申请人广州市百玛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5〕3239-324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高佳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12日期间的工资194103.65元;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修漫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10日期间的工资38868.17元;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莎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10日期间的工资58125.87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三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高佳230231.76元;修漫72710.2元;张莎莎139494.85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高佳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0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7321.51元;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修漫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005.8元;四、驳回三位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1号首层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杨杰钦,电话:83304305);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