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顺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谭友发诉被申请人广东顺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5〕133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410.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915.8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33.2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261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5日期间工资9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李惠美,电话:3881387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