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金妮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海池诉被申请人广东金妮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你方)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5〕373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方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9月14日工资68311.25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领取上述仲裁文书(书记员:陈悦儿,联系电话:020-388108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