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白云区童程童美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北京童程童美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郭清平、姚子禧、陈佳妮等10位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童程童美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北京童程童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5〕4329-433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童程童美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北京童程童美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童程童美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北京童程童美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十位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12日期间的工资113943.25元(各位申请人的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12日期间延迟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给申请人黄艳日189.66元、申请人方琦821.84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12日期间申请人王旭差旅费4650.15元,申请人黄艳日差旅费556元、快递费12元、维修费660元,申请人李诗凡差旅费31.16元;
四、驳回十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附表2:穗劳人仲案〔2025〕4329-4338号案件仲裁裁决结果表。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1 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钟晓雯,电话:835118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