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北京童程童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童程童美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莫东虹等18位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北京童程童美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童程童美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25〕4700-471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本委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8位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12日期间的工资,具体数额详见附表2;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张广生报销款5050元、陈嘉文报销款271.82元、陈影燮报销款10421.49元、刘俊轩报销款3724.42元、赵崇德报销款8175.36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8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详见附表2;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莫东虹、侯雅丽、张广生、李伯泉、范浩华、李志芳、陈嘉文、王超凡、吴琛华、李荣晓、陈影燮、罗子善、刘俊轩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吴超颖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具体数额详见附表2;五、驳回18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王莎、刘成瑞、范浩华、李志芳、吴超颖、冯广濠、陈嘉文、王超凡、陈影燮、罗子善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莫东虹、侯雅丽、张广生、李伯泉、吴琛华、李荣晓、刘俊轩、赵崇德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钟文敏,电话:8351175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