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轻食时刻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厨易时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嘉明、廖敬泉等5人与你方(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市轻食时刻食品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深圳厨易时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第一被申请人沙拉食刻(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6〕1681、1683-168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嘉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4日期间的工资27671.96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廖敬泉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26日期间的工资20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仙勇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26日期间的工资20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谭爱兰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11月13日期间的工资33402.19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智斌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10日期间的工资41626.9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智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张嘉明、廖敬泉、罗仙勇、谭爱兰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谭爱兰、罗智斌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张嘉明、廖敬泉、罗仙勇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蔡梓园,电话:020-3881629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