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刘娜与第一被申请人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6〕257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21年6月28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29531.5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产假及奖励假工资差额合计61764.65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229.9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229.89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詹嘉恩,电话:020-835118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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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