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肴点食品(广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婉容诉第一被申请人肴点食品(广州)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营瑞商务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州市福到财来科技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广州市福时福刻电商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佛山福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六被申请人广州乐嘻商贸有限公司、第七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同和福点食品商行、第八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多鑫食品商行、第九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月月月鸟食品贸易商行的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6〕258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工资10932.33元,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的工资17430.51元,第一、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2025年11月的工资5256.06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664.33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应休未休2天年休假工资差额947.07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29日期间的孕期工资损失4913.79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惠美,电话:3881387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