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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鑫隆元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裁决书、决定书公告(谷明礼)
发表时间: 2026-08-28 17:08 信息来源: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鑫隆元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谷明礼诉申请人谷明礼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鑫隆元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你方)、第二被申请人鸿飞(佛山)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6〕1305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及补正决定。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仲裁决定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79149元,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8401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决补正决定如下:

一、将《仲裁裁决书》第7页中第四行至第七行“故本委对本案第二项请求金额扣减申请人主张2026年3月的工资后剩余4330.99元(计算公式:10176.99元-5846元)为限予以确认申请人本案请求2026年4月工资”补正为“故本委对本案第二项请求金额扣减申请人主张2026年3月的工资后剩余4038.99元(计算公式:10176.99元-6138元)为限予以确认申请人本案请求2026年4月工资”;二、将《仲裁裁决书》第8页中第十五行至第十六行“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6年3月12日至2026年4月28日期间工资4330.99元”补正为“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6年3月12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工资4726.97元、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28日期间工资4038.99元”;三、除上述补正内容外,《仲裁裁决书》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戴智勇,电话:020-3881386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六年八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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