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沈泽楠、李枝欣、李敏连、单琴琴、符金丽、罗超、刘淇溶、刘展铭、王佳、罗春兰、林惠敏、黄东娴、李嘉希诉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3510-3522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3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为:沈泽楠3000元、李枝欣13000元、李敏连3250元、单琴琴5500元、符金丽3250元、罗超3500元、刘淇溶5500元、刘展铭9000元、王佳3000元、罗春兰13050元、林惠敏3500元、黄东娴3250元、李嘉希1305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符金丽2018年10月至11月扣减的工资5719.21元,支付罗超2018年10月扣减的工资1369.57元,支付王佳2018年10月扣减的工资1158.14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惠敏2019年1、2月工资中扣减的800元;四、驳回本案13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