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东莞市联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3391号)已依法作出决定。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9〕3391号仲裁决定书。
决定事项如下:
同意申请人撤回对第三被申请人东莞团贷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