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于新彤、李毓斌、何明巧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3074-307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于新彤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19日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李毓斌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28日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何明巧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5日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于新彤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与加收滞纳金总额3825.51元、申请人何明巧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与加收滞纳金总额3805.7元;三、驳回申请人于新彤、李毓斌、何明巧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