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省色妆职业培训学院:
本委受理 彭艳艳、吴泽林、彭汝告、黄加玲、郭玉美、余春华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郭玉美的仲裁请求为: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拖欠工资16131.2元及25%经济补偿金4032.8元,共计20164元;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被经济赔偿金55000元给申请人;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2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应付未付二倍工资45600元给申请人;四、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15日至2019年8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28日工资4597.7元;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付赔偿金16131.2元。申请人余春华的仲裁请求为: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拖欠工资24126.45元及25%经济补偿金6031.61元,共计30158.06元(欠薪时间:2018年11月至12月,2019年1月,5月至8月);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经济赔偿金52800元给申请人;三、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28日的工资6069元;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付赔偿金24126.45元。申请人吴泽林的仲裁请求为: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拖欠工资42509.68元及25%经济补偿金10627.42元,共计53137.101元(拖欠工资时间:2018年11月至12月,2019年1月,4月,6月至8月);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经济赔偿金102000元给申请人;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31日应付未付二倍工资48000元给申请人;四、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9日至2019年8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28日工资7816元;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付赔偿金42509.68元。申请人彭艳艳的仲裁请求为: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拖欠工资7146.9元及25%经济补偿金1786.73元,共计8933.63元(欠薪时间:2019年6月、7月、8月);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经济赔偿金39600元给申请人;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应付未付二倍工资36000元给申请人;四、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日至2019年8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28日工资3034.48元;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付赔偿金7146.9元。申请人彭汝告的仲裁请求为: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拖欠工资16756.29元及25%经济补偿金4189.08元,共计20945.37元(2018年6月、11月,2019年1至4月、6月、7月、8月);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经济赔偿金20925元给申请人;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5月4日至2016年3月31日应付二倍工资22000元给申请人;四、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至2019年8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28日工资3954元;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付赔偿金16756.29元。申请人黄加玲的仲裁请求为: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拖欠工资7202元及25%经济补偿金1800.5元,共计9002.5元(欠薪时间:2019年6月,7月,8月);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经济赔偿金18000元给申请人;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10月31日应付未付二倍工资30600元给申请人;四、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至2019年8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28日工资3310元;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付赔偿金7202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日下午15点3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欧阳若然,电话:020- 83511479)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19〕7111-7116号
广东省色妆职业培训学院:
本委决定受理彭艳艳等6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
案 件 号 | 穗劳人仲案〔2019〕7111-7116号 |
被通知人 | 广东省色妆职业培训学院 |
开庭时间 | 2019年12月2日下午15点30分 |
开庭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二仲裁庭 |
仲裁庭组成人员 | 仲裁员:吕瑾雅 书记员:欧阳若然 |
联系方式 | 020- 83511479 |
注意 事项 |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
发送 单位 |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