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北京考拉便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邓丹(3631号)、张干成(3632号)、熊垚垚(3701号)与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3631-3632、370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邓丹8749.3元、张干成4459.66元、熊垚垚2947.9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垫付的社保公积金费用:邓丹5000元、张干成2201.18元、熊垚垚3892.36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