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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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宋飞、林银彬、洪泽添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4067、4177-417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宋飞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4日期间的工资17302.71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银彬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10日期间的工资7350.34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洪泽添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10578.23元;二、驳回3位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