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东祺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莉、黄其晓、吴春连、李俊文、何立轩、李茫、杜锦锋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1443-144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莉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 日工资14400元,黄其晓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3日工资15393.1元,吴春连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9日工资4000元,李俊文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3日工资10689.6元,何立轩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3日工资17103.4元,李茫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3日工资14965.5元,杜锦锋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3日工资 8551.7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其晓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1月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9517.24元,申请人吴春连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1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12000元,申请人李俊文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1月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25000元,申请人何立轩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32000元,申请人李茫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1月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32698.85元,申请人杜锦锋2018年8月5日至2019年1月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18942.53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分别如下:李莉3600元,黄其晓3600元,吴春连2000元,李俊文2333.33元,何立轩4000元,李茫3266.67元,杜锦锋1958.34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申请人何立轩、李茫的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人李莉、黄其晓、吴春连、李俊文、杜锦锋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