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浩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许景森、王振东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3587、358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9〕3587、3588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许景森2019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工资4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振东2019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工资40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许景森2019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183.91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振东2019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183.91元;
三、驳回申请人许景森、王振东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