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惠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梁平湖等9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1208-121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支付9位申请人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6日期间的提成,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提成的具体数额如下:梁平湖5099.53元、张道婵4922.52元、杨佳铃6927.02元、陈永亮9273.9元、朱炽超5080元、郑春丽7115元、钟荣炜6273.6元、林素炯6194.1元、江海祥4343.02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