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曾玉玲、刘盛坤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1199-120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曾玉玲、刘盛坤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6日期间的工资,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工资的具体数额如下:曾玉玲4647.11元、刘盛坤5216.4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