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李发生:
本委受理你诉广州隆超塑料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5680号),已依法作出决定书。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经本委依法通知申请人参加开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李发生:
本委受理你诉广州隆超塑料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5680号),已依法作出决定书。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经本委依法通知申请人参加开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