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潘燕明等5人诉第一被申请人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穗劳人仲案〔2019〕3691-369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何方朝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的工资8785.94元、支付杨松柏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的工资6773.01元、支付沈家厚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的工资6511.88元、支付潘燕明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27日的工资8202.78元、支付梁锦炎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27日的工资6530.36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五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分别为潘燕明7204.54元、杨松柏12683.4元、梁锦炎10594.47元、沈家厚12558.18元、何方朝22932.6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五位申请人2018年、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分别为潘燕明1987.46元、梁锦炎2222.62元、何方朝2108.74元、杨松柏1832.38元、沈家厚2199.59元;
四、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四位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