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逸盈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逸盈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君宝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347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劳人仲案〔2019〕3476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逸盈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的工资18495.17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逸盈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3月餐费补贴21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逸盈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224.18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逸盈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500元;五、第二被申请人逸盈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裁决事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