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拿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甘肃拿贝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黄晓森等12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3339-335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晓森、杜明珊、刘悦、刘神添、曾榕长、卢渊、王龙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29日的工资,数额分别为9875.86元、14068.97元、10942.53元、15978元、10160.92元、11929元、10942.53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晓森、杜明珊、刘悦、刘神添、曾榕长、卢渊、王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数额分别为2400元、3600元、2800元、4400元、2600元、3200元、280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国才、李村、吴建涛、朱雄凤、张振萌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29日的工资,数额分别为31565元、13822元、16284元、14684元、16405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国才、李村、吴建涛、朱雄凤、张振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数额分别为15400元、3600元、8000元、7500元、8300元;五、驳回黄晓森等12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除申请人张国才外的其他11位申请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张国才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