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古纳医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房映宏等4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9〕2854-285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劳人仲案〔2019〕2854、2855、2856、2857号仲裁裁决书。
穗劳人仲案〔2019〕2854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为兰小艳)裁决事项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的工资4833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277.82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穗劳人仲案〔2019〕285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为林燕华)裁决事项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的工资4833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829.54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穗劳人仲案〔2019〕2856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为房映宏)裁决事项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的工资4833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622.64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穗劳人仲案〔2019〕2857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为张嘉鸿)裁决事项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的工资5271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270.11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