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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风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陈宇、田颖、李祖文)
发表时间: 2019-09-27 10:50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武汉大风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宇、田颖、李祖文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4259-426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94259-4261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宇201931日至2019422日期间的工资31241.38元,支付申请人田颖201931日至2019426日期间的工资14396.55元,支付申请人李祖文201931日至2019426日期间的工资23034.48元;

二、驳回申请人陈宇、田颖、李祖文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4260号、4261号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4259号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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