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泽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蒋军荣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367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9〕3670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1184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14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368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11月7日至11月12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42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11月7日至11月12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720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