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粟宏胜等4人诉第一被申请人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穗劳人仲案〔2019〕3686、3688-369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粟宏胜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的工资7282.55元、支付全小平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的工资5031.33元、支付赖德亮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的工资6210.85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粟宏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61.52元、支付全小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312.5元、支付赖德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97.82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粟宏胜2018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850.39元、支付全小平2018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896.55元、支付赖德亮2018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685.15元;
四、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华雄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28日期间的工资7916.65元、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14964.05元、2018年至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1651.21元;
六、驳回四位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