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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靖峰实业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林美勤)
发表时间: 2019-03-04 10:11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深圳市靖峰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林美勤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186560号),因你单位注册地址无人办公/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86560号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31日至20187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5月至20186月的工资差额400元及20187月的换休假工资739.53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41日至2018713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167.3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一九年二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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