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深圳市靖峰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林美勤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18〕6560号),因你单位注册地址无人办公/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8〕6560号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的工资差额400元及2018年7月的换休假工资739.53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167.3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