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邓新宇、钟林峰、成协士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9〕2413-241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邓新宇、钟林峰、成协士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邓新宇2018年提成工资135750元、钟林峰2018年提成工资147800元、成协士2018年提成工资465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邓新宇2019年2月、3月工资差额1743.3元,钟林峰2019年3月工资差额519.54元及2019年4月1日至4月8日期间的工资579.31元,成协士2019年1月至3月工资差额2386.92元及2019年4月1日至4月8日期间的工资579.31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分别是:邓新宇53477.22元、钟林峰126283.32元、成协士21415.4元;
五、驳回3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