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天创业(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天成万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张荣甫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372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基本底薪144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