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诚越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锟记、江建星、欧阳桂、李小芳、余济圳等60人诉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捷安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智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东耀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清远市骏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6755-6814号),已依法作出决定书。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委同意本案申请人撤回对第五被申请人广州诚越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