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百邑(上海)酒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梁叶鹤斌、黄冠婷、张琰、廖亮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3374-337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9〕3374-3377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鹤斌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32000元、支付申请人黄冠婷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5000元、支付申请人张琰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12000元、支付申请人廖亮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60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鹤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6992元、支付申请人黄冠婷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00元、支付申请人张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466.72元、支付申请人廖亮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414.79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鹤斌报销款13295.64元、支付申请人黄冠婷报销款5909.3元、支付申请人张琰报销款8477.77元、支付申请人廖亮华报销款3840.37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分别出具离职证明予申请人叶鹤斌、黄冠婷、张琰、廖亮华;
五、驳回4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黄冠婷、张琰、廖亮华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叶鹤斌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