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宜人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彭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9〕471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劳人仲案〔2019〕4715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12日期间的工资35678.16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报销费用共计37505.1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