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山东幸福九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陈天明、李秋浪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9〕783-78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陈天明2015年5月12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李秋浪2016年9月27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两位申请人工资,其中陈天明(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22186元、李秋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21279元;
三、驳回两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