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德明医院(有限合伙):
本委受理梁敏星等10位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1684-169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梁敏星等10位申请人工资,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穗劳人仲案(2019)1684-1693号申请人仲裁裁决明细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梁敏星等10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其中梁敏星49200.20元、梁连开51459.66元、周玲49310.73元、丁凤4946.54元、邓学华129816.83元、杨精辉32209.44元、赖满金7264.92元、张晓斌114717.75元、黄秀娟11914.59元、张智佳10036.90元;三、驳回梁敏星等10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梁敏星、梁连开、周玲、邓学华、杨精辉、张晓斌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丁凤、赖满金、黄秀娟、张智佳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