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飞洋出入境中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杜绮萍等5人诉被申请人广东飞洋出入境中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19〕1480、1643、1646-164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是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杜绮萍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的工资人民币43250.72元、李采蓉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1661.15元、刘彩燕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工资人民币86440元、李剑锋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工资人民币44718.1元、沈捷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53373元;二是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分别为:杜绮萍人民币50000元、刘彩燕人民币86440元、李剑锋人民币50000元、沈捷人民币125325元;三是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彩燕佣金提成80000美元、沈捷佣金提成60000美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