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巴登巴登化妆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蔡华清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9〕95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25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655.17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45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