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茂名市志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唐孝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9〕240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代理人取得联系,本委向你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地址邮寄仲裁裁决书经“他人”签收后,又被邮寄退回裁决书副本原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劳人仲案〔2019〕2401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000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50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住院期间护理费1200元;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