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
本委受理蒲晓凤、刘秀娣、朱杰豪、刘斯敏、罗永康、范穗琪、梁瑞冰、刘来旺诉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的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1033-1040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蒲晓凤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工资10940元、刘秀娣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工资20313.48元、朱杰豪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工资5826.72元、刘斯敏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工资9838.32元、罗永康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工资7770.78元、范穗琪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工资7811.4元、刘来旺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工资1097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范穗琪垫付的社保费935.72元;三、驳回8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