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广州中青金服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钟玲、黄珣绮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19〕2183、2185号),因你单位注册地址无人办公/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9〕2183、2185号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玲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12日期间的工资16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黄珣绮的仲裁请求,驳回申请人钟玲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