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中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婷婷(3209号)、何嘉欣(3210号)与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3209-321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陈婷婷与被申请人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2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何嘉欣与被申请人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2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付工资,其中向陈婷婷支付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2月18日期间工资19724.14元,向何嘉欣支付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2月18日期间工资8908.05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其中向陈婷婷支付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2月18日期间差额部分9310元,向何嘉欣支付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18日期间差额部分3908.05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