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乾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燕明华、黄大伟、邹君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8090-809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燕明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9日的工资10000元、申请人黄大伟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工资50340元、申请人邹君平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工资900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大伟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12月3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6578.97元、申请人邹君平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1月29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9540.23元;三、驳回申请人燕明华、黄大伟、邹君平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