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惠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石妹与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2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25日的工资17866.67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报销费11301.95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员工垫资金额7088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平台充值资金172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