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竣赢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红亮、张恒、华金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2814-281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9〕2814-2816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间的工资给申请人刘红亮13853元、张恒6229元、华金兰7529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给申请人刘红亮9200元、张恒6206元、华金兰4944元;
三、驳回三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