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甘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耀诉广州市甘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380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工资1240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450.57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