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惠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黄刚与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2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6日的工资41295.17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报销费28872.69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员公司欠款(个人垫支)25700元和其他垫支款4247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