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奔波纺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 何跃华、文基礼、于会本、苗小红、张涛、张俊、胡海霞、程丽丽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于会本的仲裁请求为:一、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2481元(13个月×4037元/月);二、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3日止的工资为人民币4967元(按3500元/月算,共1月零13天);三、判令确认申请人从2006年9月20日至2019年5月13日止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四、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20992元;五、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求职补贴3633元;六、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何跃华的仲裁请求为:一、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7900元(12个月×4825元/月);二、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3日止的工资为人民币4967元(按3500元/月算,共1月零13天);三、判令确认申请人从2007年7月5日至2019年5月13日止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四、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23160元;五、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求职补贴4343元;六、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文基礼的仲裁请求为;一、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4325元(12.5个月×5146元/月);二、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3日止的工资为人民币4967元(按3500元/月计算,共1月零13天);三、判令确认申请人从2007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13日止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四、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24701元;五、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求职补贴4631元;六、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苗小红的仲裁请求为:一、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2556元(14个月×3754元/月);二、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3日止的工资为人民币4967元(按3500元/月算,共一月零13天);三、判令确认申请人从2005年6月11日至2019年5月13日止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四、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21022元;五、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求职补贴3379元;六、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张涛的仲裁请求为:一、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6963元(13个月×5151元/月);二、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3日止的工资为人民币4967元(按3500元/月算,共1月零13天);三、判令确认申请人从2006年9月20日至2019年5月13日止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四、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26785元;五、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求职补贴4636元;六、办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胡海霞的仲裁请求为:一、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3900元(12个月×3850元/月);二、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3日止的工资为人民币4967元(按3500元/月算,共1月零13天);三、判令确认申请人从2005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3日止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四、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21560元;五、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求职补贴3465元;六、办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张俊的仲裁请求为:一、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4694元(14.5个月×3772元/月);二、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3日止的工资为人民币4967元(按3500元/月算,共1月零13天);三、判令确认申请人从2005年3月22日至2019年5月13日止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四、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21123元;五、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求职补贴3395元;六、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程丽丽的仲裁请求为:一、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2114元(14个月×5151元/月);二、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3日止的工资为人民币4967元(按3500元/月算,共1月零13天);三、判令确认申请人从2005年9月16日至2019年5月13日止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四、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28846元;五、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求职补贴4636元;六、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9年10月8日下午15点3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杰钦,电话:020-83528905)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19〕4838-4845号
广州奔波纺织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何跃华、文基礼、于会本、苗小红、张涛、张俊、胡海霞、程丽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
案 件 号 | 穗劳人仲案〔2019〕4838-4845号 |
被通知人 | 广州奔波纺织有限公司 |
开庭时间 | 2019年10月8日下午15点30分 |
开庭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一仲裁庭 |
仲裁庭组成人员 | 仲裁员:崔征 书记员:杨杰钦 |
联系方式 | 020-83528905 |
注意 事项 |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
发送 单位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