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胡林、林世雄、林勋贤、肖宏伟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9〕1005-100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工资,数额分别为申请人胡林57589.8元、申请人林世雄36244.02元、申请人林勋贤55513.56元、申请人肖宏伟32970元。;
二、驳回申请人胡林、林世雄、林勋贤、肖宏伟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